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偃环解查(扣)字〔2020〕第013号
洛阳市信昌包装有限公司 :
2020年8月4日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覆膜工段和彩印工段未按照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夏季挥发性有机物错时(早8时至晚20时停产)生产管控要求, 覆膜工段和彩印工段在8时至20时期间违法进行生产,我局于2020年8月5日依法对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的违法行为 作出查封决定书(偃环查(扣)决字〔2020〕第013号),对你单位的覆膜工段和彩印工段进行查封,查封时限: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20日。
2020年8月2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解除查封申请。我局执法人员对机器设备的封存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核实查封封条完好无损,未发现有违法生产或使用被查封机器设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