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偃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商城街道前杜楼社区集体土地3.8063公顷,全部为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建龙化工、西至聚贤路、南至规划路、北至空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商城街道前杜楼社区集体土地3.8063公顷,全部为耕地。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工业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商城街道前杜楼社区标准为102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商城街道前杜楼社区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73.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661.15431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388.2426万元,社会保障费用272.91171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8〕45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88.2426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72.91171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偃师市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偃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