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偃师区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我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三)拟订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四)拟订全区城乡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社区工作者培训等工作。
(五)贯彻落实上级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区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承办洛阳市民政局下达的与接壤市(县、区)边界勘定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区界勘定、管理和地名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各镇(街道)之间的行政边界纠纷;负责全区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
(六)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七)具体承办全区婚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拟定全区殡葬管理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行殡葬改革;加强对殡葬事业单位和公墓的管理工作。
(八)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贯彻落实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区社会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人救助工作。
(十)贯彻落实上级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
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与偃师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偃师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偃师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