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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偃师区水利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洛阳市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全水利工作的有关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统一管理全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制定全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负责水利行业和镇(区)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拟订全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控制全因水量过度开采而造成的地面沉降管理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管理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组织全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协调并处理有关水事纠纷,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库、堤坝的安全监管。

(六)组织编制、审核全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七)负责全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河道、库区及滩地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

(八)负责全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订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执法监督和综合防治。

(九)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村饮水安全、镇(区)供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水利科技、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区水利科技、水利信息化、干部职工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水利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全水利系统队伍建设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