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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贯彻党和国家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做好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区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多方联动协调机制。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我区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相关待遇。

(六)负责全区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订全区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负责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的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全区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光荣院、烈士陵园等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负责全区退役军人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区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夯实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基础,提升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水平。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