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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洛阳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本区环境保护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参与制定全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受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环境功能区划。

(三)负责组织开展全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负责全环境监察和环境稽查工作;参与研究制定环境行业的有关政策,并指导组织实施。

(四)负责监督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全各类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规划意见;指导全生态示范区建设。

(五)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国家、省、洛阳市制定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督全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审核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六)负责全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执行上级环境监测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监督执行国家颁发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全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环境状况公告。

(七)负责辖区内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限期治理等制度的实施;承办辖区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监督和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工作;负责本市环保产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环保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推广;会同有关部门逐步禁止新上分散锅炉及设备,改善环境质量。

(八)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工业、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执行国家公布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辖区内化学危险品环境管理工作;处理辖区内的环境污染纠纷,对本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十)组织全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规范工程;管理全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