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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稿)》解读

来源 :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10-15     点击次数:1660


   

一、背景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对《偃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稿)》进行了修订完善,在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后,形成了《偃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稿)》。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印发。

、修订内容

《偃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较2018年印发实施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主要结构、内容上未有大的变动,主要增加完善了以下内容。

(一)调整了应急减排标准。原《预案》要求,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15%20%以上。新《预案》要求,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的减排标准相同,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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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了应急减排措施。新《预案》要求同行业的工业企业应当统一减排措施,确保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管控要求,2019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国家将对钢铁、焦化、电解铝、碳素等15个行业首次实行绩效分级管控,我市仅铸造、制药、涂料、油墨行业涉及绩效分级,目前,全部为C级企业。达到国家标杆(A级)的企业将豁免管控,达到省级标杆(B级)的企业将减少管控,对于一般企业(C级)将实施严格管控。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指导企业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新《预案》增加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保障类企业的条件和审批流程。承担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工业企业,应当符合标准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条件,且应达到B级绩效分级水平,由生态环境部审核认定。

调整了应急减排职责。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新《预案》删除了原市煤炭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土局、规划局、应急办、文广新局等部门的应急职责,相应的应急职责按照现行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并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补充完善。增加了各级政府的应急管理职责。

三、减排措施

根据企业燃料种类、生产工艺、排放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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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重点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技术指南》和《河南省微涉气行业管控措施技术指南》以及洛阳市10个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制定统一减排措施。针对部、省、洛阳市三级技术指南中均未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行业,由市生态环境局遵循减排比例要求,结合相关行业生产工艺和产排污特点制定减排措施,把减排措施细化到“停窑、停炉、停机、停线”上,确保减排措施可执行、可核查。承担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和重大项目符合条件的列为保障类企业,其环境管理应达到B级绩效分级水平;对于生态环境部指南中的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能稳定达到行业最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前提下,可结合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及减排需要自主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相关文件: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稿)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