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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20-10-12     点击次数:721


原文件链接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偃师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1、该文件可申请享受本政策文件的对象有哪些?

企业核心营运机构、功能机构或分支机构设在偃师市,且在偃师市纳税入库,并符合以下条件依法经营的企业:

(一)2019年9月1日后,在偃师市新注册成立或将企业总部注册变更至偃师市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

(二)符合国家、省、洛阳市产业政策,符合我市发展规划的高成长性企业;

(三)在偃师市以外有3个以上(含3个)分支机构,并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

(四)年度入库工商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

(五)企业承诺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产业扶持资金后,在偃师市的经营期限不低于5年,且不得改变企业在偃师市的纳税义务。

2、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是什么?由哪个部门负责认定?

总部企业的认定由市投资服务促进中心统一负责

(一)企业申报。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在公司注册和变更前到市投资服务促进中心领取申请表格,并按时间要求进行申报,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核。市投资服务促进中心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总部经济企业的初审工作,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按照会议要求执行。

3、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享受哪些鼓励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新入驻总部企业,自企业通过认定当年起5年内予以扶持。具体办法为:按照企业依法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偃师市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按照60%的比例等额以产业扶持资金形式给予扶持,后2年按照50%的比例等额以产业扶持资金形式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由企业和企业所在镇(街道)共同申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于次年3月底前兑现。

(二)总部企业高管人员的奖补政策。对在总部企业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凡年薪达到3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通过认定当年起5年内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为:按照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全额奖励给个人,后2年按照50%的数额奖励给个人。

(三)成长奖励。支持鼓励总部企业上市融资,对入驻后成功实现境内外主板和科创板上市的总部企业,可按照《中共偃师市委 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偃发〔2019〕6号)给予奖励。

(四)“一事一议”专项支持。对国内外知名度高、带动性强及对偃师市经济结构调整、战略新兴产业培育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和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专项扶持,其扶持的具体方式另行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