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20〕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情况,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市区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
二、自2021年起,由市住房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我市市区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传递给市税务局。市税务局按照该文件确定的价格予以执行。
三、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偃师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