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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解读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21-11-09     点击次数:927


一、政策制定背景依据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参照其他市、区征收管理办法,结合偃师实际情况制定了《偃师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偃政办〔202113号)(以下简称《细则》)。

二、政策制定意义

本《细则》根据《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参照《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有关规定制定。

三、理解难点

(一)关于征收标准。从时间上看,从2021年3月1日起,偃师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120元/平方米执行。2021年3月1日之后未按新标准120元/平方米缴纳到位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预售许可和规划核实。从结果上看,2021年3月1日之后对城镇居民收取的燃气、热力相关开口费、接入费等,由收费单位予以退还。

(二)关于征缴工作程序。

第一步,通过区行政服务中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代征服务窗口,按照拟批准的建筑面积及收费标准计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填写一式三联《偃师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告知单》,第一联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档备查,第二联交建设单位或个人,第三联办理入网手续。

第二步,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偃师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告知单》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代征服务窗口开具《偃师区纳入预算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告知单留开票处存档备查。

第三步,建设单位或个人到银行转账后,凭《偃师区纳入预算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第五联(银行转款加盖章后),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代征服务窗口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关于处罚措施。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落实措施

一是建立沟通机制。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联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由区财政局牵头,及时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运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形成意见后,报区政府研究。

二是明确收费标准。开发商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三是健全保障措施。本《细则》施行后,洛阳市偃师区之前有关征收、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按本细则执行。

 

 相关文件: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