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

首页>政策解读


《偃师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21-12-06     点击次数:772

    一、出台背景

  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护办法》内容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管护主体及责任。区农业农村局作为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制定、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管护评估等工作。财政局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等。水利局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区供电公司负责新建和已接收高压设施的运行管护。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项目所在镇(街道)履行属地管护责任,协调解决工程管护中出现的问题。各行政村负责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建立管护组织和工程管护档案。

  第二部分:管护人员。全面推行“一长两员”制,“一长”即井长,“两员”即管护员、维修员。“井长”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维修员”由镇(街道)负责管理,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安排。 

    第三部分:管护内容。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农田水利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新建的各类农田水利设施项目要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管护。对于工程质量保证期内(一般为一年内)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和更换,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管护人员巡查时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要重点防范收割机、旋耕机等大型机械作业造成工程设施的破坏。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及时派人到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并向区农业农村局申报。

  第四部分: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建立管护资金稳定保障机制。各类农田水利设施工程建成后,区财政按照每年6元/亩的标准列支管护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管护人员报酬在每年的12月份根据管护工作考核情况,按每人每月300元从管护经费中统一发放。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部分:奖惩考核机制。对管护人员和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镇(街道)、行政村,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的人员,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管护责任不落实、农田水利设施损毁、造成负面影响的镇(街道)、行政村,从严追责问责。将每年11月定为全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月”。镇(街道)要公布管护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文件: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