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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解读

来源 : 超级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2-04-12     点击次数:882

一、禁燃区范围

城区中心区域内(北环路以南、汉魏路以东、堤顶路以北、省道539以西),除涉及能源供给、民生保障、生产安全等燃煤电厂及储煤场、应急备用企业(场所)、企业原料用煤以及因工艺原因无法改用清洁能源并已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区域外,均设为禁燃区。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按照《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城区中心区域内禁燃区实行第Ⅲ类高污染燃料类别。

三、加强禁燃区管理

(一)禁燃区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相关镇(街道)落实日常监管和检查。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对于未纳入禁燃区管理的区域,延续原禁煤区管理,即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以及因工艺原因无法改用清洁能源、已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外,实行燃煤清零。实施“禁燃区”管理区域的确保高污染燃料“清零”。

(四)划定的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依法查处。

(五)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法查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