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偃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具体范围
分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河流、水库保护区范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等。
三、相关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养殖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相关文件: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