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省和洛阳市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加大征收力度,用于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自来水、自建供水设施(自备井)的单位、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
按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6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1.4元/吨。
四、征收办法
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用事业局委托市亳源水务公司(原自来水公司)按用水量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建供水设施(自备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用事业局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按取水量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城市污水处理费随同水费按月征收,征收和代征单位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足额上缴市财政局。
相关文件: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