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北景
为加强我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偃师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4章,38条。主要包括总则、停车规划与建设、停车场的经营与管理、附则。
一是明确了停车场规划与建设。本市停车场所的规划建设遵循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点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市城市管理局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及交通需求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各类功能的建设用地配建停车位标准,协调和平衡城乡规划编制中的停车设施规划。市规划确定为停车场用地的,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挪作他用。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并按照停车场设计标准设置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市规划部门验收涉及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时,应当将验收意见抄送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适应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专项规划,遵循车辆通行条件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安全和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并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等设施。未经市城市管理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涂改、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停放。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定期进行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提出增设、变更、撤销道路停车泊位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是明确了停车场的经营与管理。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并提交材料。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对停车场设计方案进行核查。本市停车场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实行特许经营。从事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的经营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具有从事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的从业人员和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系统建设、开发、经营的技术和资金。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时,应当遵守规定。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对货运车辆停放比较集中的场所,市城市管理局、公安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状况,合理设置停车场或临时性停车泊位。配建停车场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鼓励配建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提供免费或经营性停车服务。配建停车场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申请。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提供免费或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市城市管理局可以要求周边停车场临时向社会公众开放。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车辆停放行为的管理。市公安交警大队应对停车场经营管理给予支持和配合,在查询违规(章)车辆基本信息和违规(章)处罚信息方面提供方便。停车管理人员在工作职责的范围和时间内,可以对停放车辆的违章行为予以告知、纠正。
相关文件: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