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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办法 》解读

来源 : 超级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9-09-30     点击次数:1692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形成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格局,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并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偃师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办法 》。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46条,由总则、货币资金管理、资产资源管理、财务公开、财务监督和责任追究、附则六部分组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村账民理、镇(街道)代管,组账民理、村(社区)代管”的原则,在坚持“五不变”的前提下,全面实行“双代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原则。 镇(街道)“三资”中心应当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现金的支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现金库存限额规定,“三资”中心库存现金限额3000元。行政村(社区)实行“备用金”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必须使用镇(街道)“三资中心”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各行政村(社区)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实行“联签会审”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镇(街道)“三资”中心的会计员、出纳员每月核对一次现金、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并制作对账单,做到账实相符。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因公务活动需要预借小额资金的,应办理借款手续,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后领取。固定资产要设账登记,入账价值按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干部个人保管使用的财物,要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定额使用。发展经济或兴建公益事业需要新增投资项目的,项目计划阶段要对项目内容、资金来源、资金预算向群众公布,接收群众意见,对计划进行完善。村、组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明确承包金交纳方式,一般上一年度合同到期前预交下一年度承包金,要督促承包者及时缴纳承包金。属于村、组集体的土地、林木、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建立集体资源登记薄,逐项记录。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方式进行。村、组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征地补偿款分给农民个人的,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给农民个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和时间。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程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财务公开工作,镇(街道)是关键,行政村(社区)是基础,各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镇(街道)要定期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村级集体财务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镇(街道)“三资”中心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自具体办法,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相关文件: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偃师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