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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全市域禁煤的通告》解读

来源 : 超级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0-09-14     点击次数:692

  为减少燃煤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决定实行全市域禁煤。

  禁煤区范围自202081日起,全市域划定为禁煤区。煤炭的种类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包括洁净型煤)、兰炭、焦炭以及其他含煤制品。

  禁煤区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日常监管和检查。20208月底前,禁煤区内除电煤、集中供热、企业原料用煤以及因工艺原因无法改用清洁能源、已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外,实现散煤和洁净型煤“清零”。全市区域内居民生活及企业生产活动使用散煤或型煤的,必须更改为使用电、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燃煤设施。现存自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燃煤炉具由各镇(街道)置换收回。在禁煤区内销售燃煤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没收煤炭和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在禁煤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没收燃煤设施,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广大群众及企事业单位要树立绿色低碳意识,停止使用散煤及型煤,严格落实禁煤区各项管控措施,推动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相关文件:偃师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全市域禁煤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