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在我区全区域全时段内,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电子烟花爆竹不得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鸣放。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本通告由各镇(街道)组织实施,并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等行为。
相关文件: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