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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偃师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解读

来源 : 超级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1-12-31     点击次数:1027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将《偃师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偃政办〔2021〕13号)中的第二条进行修订。

    第二条  征收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将原由供气企业、供热企业收取的燃气配套费、热力配套费统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街道、桥涵、给水、排水、路灯、环卫、园林、消防、公共交通、燃气、热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由《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偃师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9〕17号)规定的70元/平方米(不含燃气、热力配套费)调整为120元/平方米(含燃气、热力配套费)。2021年3月1日之后对城镇居民收取的燃气、热力相关开口费、接入费等,由收费单位予以退还。本《征收细则》实施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行政服务大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手续。


相关文件: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偃师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