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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公安局偃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2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来源 : 审计局     发布日期:2024-12-12     点击次数:955


2024年第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洛阳市偃师区审计局于2024年9月11日至11月18日,对洛阳市公安局偃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偃师区交警队”)202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送达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以及基本职责等情况

偃师区交警队为洛阳市公安局偃师分局二级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安全宣传教育;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负责驾驶员和机动车辆业务管理工作;参与道路建设和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工作;管理非机动车和交通设施;负责交通法规的宣传及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制工作;负责交警队伍的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内设7个执勤中队,分别是:交警一中队、交警二中队、交警三中队、交警四中队、交警五中队、交警六中队、市区中队;6个职能科室,分别是:办公室、宣传科、法制科、违法处理室、车管所、事故科。截至2023年底,在职人员278人,其中:民警41人,职工27人,警务辅助人员210人。

(二)财务收支情况

2023年收入总计13964829.54元,均为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计13964829.54元,均为业务活动费用。

(三)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

2023年资产总计93389358.02元,其中:货币资金50000元,财政应返还额度179824.79元,其他应收款净额142328.01元,固定资产93017205.22元;负债总计260737.79元,其中:其他应付款225737.79元,长期应付款35000元;净资产总计93128620.23元。

(四)“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23年“三公”经费支出399973.28元,均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无公务接待费和因公出国(境)费用。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偃师区交警队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该单位202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会计核算基本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但是还存在重大经济事项未经集体研究、“两站两员”项目预算资金未执行等问题,应当加以纠正和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重大经济事项未经集体研究,涉及金额53278元

根据偃师区交警队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支出超过3000元(含)的支出必须通过大队队委会研究,审核监督后决定。审计发现,偃师区交警队2023年支出五楼卫生间改造15150元、信号机维修18520元、报刊费19608元,以上3笔共计53278元,未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未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两站两员”项目预算资金未执行,涉及资金50000元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应保障每个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办公经费和交通安全员的人员补助。偃师区交警队2023年在预算中安排“两站两员”经费50000元,截至2023年底,未按预算支付资金。

(三)合同签订不规范185000元

偃师区交警队2023年支付偃师市长安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租赁费90000元。审计发现,该租赁合同要素不齐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价款185000元的所属期。

(四)往来款长期未清理,涉及金额92869元

截至2023年12月底,偃师区交警队其他应付款6笔57869元长期挂账,时间长达3年至8年不等;长期应付款1笔35000元长期挂账,时间长达8年。上述共计92869元往来款长期未清理。

(五)应计未计固定资产32032元

偃师区交警队由于资产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2023年度购买床、办公桌、沙发等3笔固定资产,仅列支经费支出,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涉及金额32032元。

(六)工会经费报销单据不完整

偃师区交警队2023年在工会经费中列支红枣5700元、肉食礼箱19000元、水果礼箱7600元,共计32300元,报销单据不完整,未附签领单。

(七)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

审计发现,截至2023年12月底,偃师区交警队固定资产93017205.22元,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四、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洛阳市偃师区审计局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要求洛阳市公安局偃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限期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洛阳市偃师区审计局并及时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