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提升全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启用“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印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专用于审查、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具的各种法律文书。该专用章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与“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印章,专用于《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暂扣行政执法证件通知书》等行政执法监督文书,该专用章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与“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三、授权洛阳市偃师区司法局管理和使用“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及“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印章。
四、“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及“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印章,自2024年12月17日起启用。
特此公告
附件:印章样式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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