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洛阳市偃师区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希望有关养殖场对文中补贴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公示期内反馈到我局。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17日——2024年12月31日,共15天。
受理单位:偃师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偃师区民主路9号原医药公司2楼)
联系电话:0379--67778219
洛阳市偃师区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我区动物疫病防控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7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186号)文件要求,结合偃师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通过行政、法律、市场、保险等手段,建立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防止病死畜禽随意丢弃污染环境、流向餐桌、传播疫病,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从而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三、重点内容
(一)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并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无害化处理场作为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 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承运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病死畜禽后,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应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加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
(三)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在全区范围内推行病死畜禽统一收集、集中处理。除边远山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外,病死畜禽原则上由无害化处理场统一集中处理。边远山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等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要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逐步减少深埋、化尸窖等处理方式,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四)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是补贴标准和经费来源。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补助指导标准为:统一集中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的按每头补助80元补助;边远山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等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自行处理的每头补助30元。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区级配套15元/头。探索建立养殖场户委托处理病死畜禽付费机制,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其它畜禽折合猪单位补助。鼓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接受委托,有偿对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是补贴方式。
建议一:按照“谁上交补贴谁、谁收集运输处理补贴谁”的原则,分类分段对病死畜禽的上交、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进行补贴。养殖场(户)负责主动提供病死畜禽给无害化处理厂,每提供1头病死猪补助养殖场(户)15元,由区级配套资金解决;无害化处理厂负责收集、运输和处理,每收集运输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65元补贴,由上级拨付资金解决。养殖场(户)上交的病死畜禽严格限于偃师辖区内养殖场(户) 饲养的畜禽,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建议二: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养殖场(户)负责提供病死畜禽给无害化处理厂,无害化处理厂负责收集、运输和处理,每收集运输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80元补贴,补助资金由由中央、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三是及时做好病死畜禽收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接到养殖场(户)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通知后要及时到各养殖场对病死畜禽进行收集处理,并做好车辆的消毒工作。
四是承保机构和联动机制。鼓励养殖场(户)积极参加能繁 母猪、育肥猪保险。参与保险的生猪病死必须送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经无害化处理厂盖章确认后才能取得保险赔偿。
四、职责分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不漏一场、不漏一户,督促辖区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切实承担起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弃置在责任区域或辖区内公共场所和河流、水库、村边等处的病死畜禽要及时进行清理处置。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动物产品市场、产品使用和加工单位的监管,督促业主单位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记录制度,杜绝病死畜禽流入餐饮环节。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管理。负责畜牧业保险品种的耳标监管、疫情防控、承保前鉴定、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清查登记、现场勘查和理赔定损工作,实施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惠农政策的落实;指导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保险公司和无害化处理厂做好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手续衔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好育肥猪及能繁母猪的保险补贴政策,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分段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畜牧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组织开展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根据区农业农村局汇总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按比例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给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厂。
区公安局负责协助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倒逼机制,严禁病死畜禽流向餐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分 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保险公司为成员的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日常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工作,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宣传引导。一是向全区养殖场(户)宣传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的危害、法律责任,让养殖场(户)了解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必要性,使广大养殖场(户)主动配合收集、处理新模式的规范运行。二是发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以镇(街道)为单位,按照“不漏一村、不漏一场、不漏一户”的工作要求,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送达辖区内所有的养殖场(户), 进一步明确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所有养殖场(户)及运输经营者是其养殖、运输经营过程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三是利用新闻媒体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施工作进行宣传,公布申报收集电话,力求做到家喻户晓。
(三)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病死畜禽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在水库、池塘、河流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
(五)强化监督执法。一是养殖环节强化源头监管。区农业农村局要定期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巡查工作,督促养殖场(户)完善畜禽免疫档案、生产记录管理,核对饲养、进出栏情况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建立健全从养殖源头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机制。二是检疫环节确保上市安全。区农业农村局对发现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检疫不合格产品,要严格监督业主实施无害化处理,涉嫌违法的要依法查处或按程序向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移交案源,防止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上市销售。三是流通环节强化过程监管。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查证验物和调运备案、审批,防止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检疫不合格产品进入流通经营。四是坚持全过程常态化监管与重点场所、重要时段专项整治相结合。区农业农村局要对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养殖密集区、无害化处理厂实施定期抽查、重点 监管;在节假日、疫病高发期要加大监管频次,确保无病死畜禽引发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发生。五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