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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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业见习补贴
适用对象: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人员数量占总见习人员数量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当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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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众创业扶持项目
适用对象:
经评审认定的大众创业扶持项目。
补贴标准:对评选为省级扶持项目的,省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或 15万元项目补助;对评选为市级扶持项目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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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业补贴
适用对象:
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
补贴标准:一次性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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