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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首阳山街道瑞升橡塑轻质板厂(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5 〕33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5-13     点击次数:451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5 33 号

 

偃师市首阳山街道瑞升橡塑轻质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2NMXNXH 

地址:偃师市首阳山镇前张村

经营者:陈显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反映华润电厂附近有关环境投诉,我局执法人员2025  3  20  日排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塑料轻质板生产项目配料、投料工段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脉冲除尘器正常运行,投料口上方设有集气罩,未对投料口进行密闭,导致投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能有效收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张,现场检查照 6 张,环评批复等其他证据 6 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 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 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 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3  27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41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对投料口进行密闭,控制粉尘排放。

2025  3  3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对投料口进行密闭,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5  4  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36 ),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  4  9  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我局指出你单位存在的违法问题后,你单位就立即停止生产,按要求对投料口进行了密闭措施,已经整改完成。下一步,你单位将举一反三,加强对职工的培训,主动做好环保自查。因你单位规模较小且近年生意不景气,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望我局能够听取陈述与说明,恳请我局酌情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6),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 :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

B2: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3: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4 :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 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6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 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3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x 50%=30800;最终裁量金额:30800  元。

经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为微型企业,且在发现问题后能够积极的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3 小条“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审定,对你单位在行政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从轻后环境行政罚款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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