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信息
杨灿伟(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
二、职能职责
偃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一)贯彻党和国家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做好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区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多方联动协调机制。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我区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相关待遇。
(六)负责全区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订全区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负责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的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全区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区光荣院、区烈士陵园等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负责全区退役军人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区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夯实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基础,提升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水平。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机构
偃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政务公开、督办查办、安全保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培训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区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统计等工作;指导下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承担全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工作,监督检查全区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全区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负责全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的来信来访及有关信访稳定事宜;承办、转办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推进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水平。
(三)移交安置科。贯彻执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拟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配偶、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政策、接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配偶、复员退伍军人档案的移交、接收和审核工作;协调推动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政府安置条件退役士兵待遇落实;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全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创业工作;负责移交我区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相关待遇。
(四)优抚和褒扬科。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的优待、抚恤等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协调落实全区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区烈士褒扬、纪念设施、军人公墓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区政府负责的烈士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开展全区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五)双拥工作科。组织实施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负责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的双拥工作;协调军地相互支持建设;组织开展驻军和演习部队拥军慰问和军地联谊活动;指导军(警)民共建活动,研究协调处理军政军民关系中的重要问题;组织指导双拥模范城(县)的创建活动;组织双拥宣传、理论研究、典型经验推广;协调扶持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