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来源 : 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23-12-29   点击次数: 4630次

一、审计局概况

偃师区审计局1983年12月成立,位于华夏路24号,是区政府组成部门。财务由偃师区国库支付中心管理,经费来源是财政预算拨款。下设两个二级机构,即:偃师区经济责任审计中心、偃师区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二、审计局领导信息

陈瑞晓(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审计局全面工作。

三、审计局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党务建设和群团、综合材料、公文处理、财务、会务、信息、安全、机要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档案、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和管理及审计组织协调有关事项;负责办理授权审计事项及审计统计工作;负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督查及统计汇总等综合工作。

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负责在线实时联网审计监督和大数据审计工作,督促、指导全区在线实时联网审计监督和大数据审计工作的开展。

(二)法规科。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全局的审计业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有关科室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 

(三)财政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组织审计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拟订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方案,汇总审计结果;审计区级财政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区级国库办理区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审计各镇(街道)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负责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区政协机关、部分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含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负责区委部门、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的审计工作;负责区直政法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按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的审计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负责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跟踪审计监督和综合分析研究;负责全区审计机关政策跟踪审计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动态督导、汇总上报等工作;开展相关综合分析研究。

(四)经贸审计科。负责组织实施对有关区属国有企业、区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审计工作;负责区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负责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有关区级投资和以区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工作;承担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责任;组织对区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开展相关综合分析研究。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负责审计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道)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制定资源环境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协调监督重大资源环境审计项目开展;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六)社会保障审计科。负责区政府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审计工作;负责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对区管医院的审计工作。

四、审计局职能

偃师区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洛阳市委、洛阳市政府及偃师区委、偃师区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及任中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审计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中共偃师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审计重大事项。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中共偃师区审计委员会和区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道)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有关处理处罚建议:

1.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洛阳市委、洛阳市政府及偃师区委、偃师区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各镇(街道)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区属国有企业和区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

8.区政府部门和各镇(街道)管理,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区级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及任中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十)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应用的相关工作,参与建设审计信息系统。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