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本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9—67712802
传真号码:0379—67721791
通信地址:偃师区民主路27号
邮政编码:4719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偃师区政府信息公开包括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区政府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区政府及办公室层面的主要信息:
1.区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区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区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4.区政府提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5.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区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7.区政府重点工作;
8.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数据;
9.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区政府人事任免;
11.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偃师区政府门户网站是第一公开平台。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会议、政务微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线下公开形式:区档案馆或区政府大楼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区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填写《偃师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偃师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二种:
1.信函、邮箱、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邮箱、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箱:ysszfwgk@163.com。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3.网上平台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偃师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交。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