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洛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偃师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洛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偃师分局办公室是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洛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偃师分局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洛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偃师分局。
办公地址:洛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偃师分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379—67711371 传真:0379—67711367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电子邮箱:ysgtj@163.com
通信地址:偃师区华夏路39号洛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偃师分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4719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洛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偃师分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
2、规范性文件;
3、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统计信息;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1、工作动态等;
12、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偃师区人民政府网、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2.线下公开:洛阳市偃师区华夏路39号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三楼303室。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期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偃师区人民政府网,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可以从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的方式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洛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偃师分局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偃师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具体方式有两种: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洛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偃师分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二)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洛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偃师分局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