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偃师区文物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本机关还采用以下公开方式:
1、通过政务公开栏;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3、线下公开:区行政服务大厅。(增加)
4、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请填写《偃师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申请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偃师市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2、信函、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点当场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工商业经济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二)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偃师区文物局
办公地址:洛神路56号
邮编:471900;
接受申请时间为工作日的8:30—12:00,14:30—17:30;联系电话:0379—67711869。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依申请公开,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