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实际,编制《偃师区民营经济发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偃师区民营经济发展局
办公地址:偃师区首阳山街道首阳大厦1355室
联系电话:0379—67788977
通信地址:偃师区首阳山街道首阳大厦1355室
邮政编码:471900
电子邮箱:ysmyfzzx@163.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偃师区政府网站上查阅《目录》,或者直接到本机关办公室联系查阅。
(二)公开形式
1、偃师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民营经济发展局网页)公开。
2、线下公开: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办公室1355室。
三、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偃师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机关的电子邮箱。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