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6年1月1日前生育;
2、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3、本人及配偶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的生育比照这一号召和政策规定)、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半边户适用此规定);
4、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
(1)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抱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2)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或抱养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3)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或抱养后, 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符合政策生育或抱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或抱养子女的按个人生育子女数计算。
以上条件不包括:⑴符合照顾生育二孩的政策,已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⑵ 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5、193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1964年12月31日)。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1月10日,由符合条件人员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子女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的,可由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和镇(街道)计生部门同时出具相关证明;
3、半边户需提供二孩生育证相关证明;
4、其它情况证明:如离婚、丧偶、再婚、子女死亡证明等;丧偶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村委会和镇(街道)相关部门同时出具的死亡证明;离婚、再婚的必须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必须提供正规收养手续;
5、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四、咨询电话
伊洛街道计生社保办:0379—67792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