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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偃师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
通知

偃政办〔2021〕9号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21-10-13   点击次数:119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偃师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30        

 

偃师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

 

为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尊崇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业荣誉保障

(一)消防救援人员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各镇(街道)、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要在春节等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有计划地安排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有关重大纪念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发表新年贺词时应对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群体致以问候和感谢。

(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时,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其立功表彰奖励情况。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应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作为与其他行业部门并列的单位纳入表彰评选范围。消防救援人员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受到表彰奖励的,享受战时表彰奖励同等待遇。

二、社会优待保障

(一)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教育享受以下优待:

1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方面。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子女在偃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参照享受现役军人子女同等待遇。

2在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方面。对烈士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及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子女,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

3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小学和幼儿园转学方面。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因工作调动,造成其子女在原就学地无监护条件的,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应按规定为其子女转学提供方便。

(二)消防救援应急号牌车辆免交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等车辆通行费,免各类场所停车费。

(三)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交通出行享受以下优待:

1优先乘坐交通工具。持有效证件的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客运班车时,享受优先购买车票或安检、候车、乘车服务,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持有效证件的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乘坐区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地对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2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残疾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客运班车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的客票优待;乘坐城区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按规定享受免费优待。

(四)持有效证件的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地对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五)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在区内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消防救援部门应与本区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建立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相关医院应在结算挂号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优先安排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

(六)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伤亡抚恤优待,对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标准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并对其开展各种形式的抚恤优待活动。消防救援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认定为因公(因战)伤残的,按规定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

三、生活待遇保障

(一)稳定转制后消防救援人员待遇水平,除中央财政保障的人员经费外,其他应由区财政保障的人员经费按有关规定落实,所需经费纳入级财政预算。

(二)完善消防行业相关补助制度,将消防救援人员的执勤补助、伙食补助等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发放范围和具体标准参照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实施细则执行。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平安考核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三)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要统筹考虑我区消防救援队伍的住房需求,符合规定的消防救援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住房保障部门在分配保障性住房时应当结合实际为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提供优先待遇。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被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遗属无住房的,可按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和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所在地住房保障政策申请住房保障。

四、财政预算保障

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保障地方消防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将应由本级承担的日常公用经费以及消防装备、实战演练、战勤保障、应急通信等重大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经费予以保障。

五、组织和人才保障

(一)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化能力,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建立区级消防救援专家和人才库,对专家和人才库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选,建立进出机制。

(二)建立干部培养交流机制,将大队级副职及以上干部纳入区委组织部举办的进修班、中青班进行培养。根据工作需要,选派表现优秀的消防救援年轻干部到有关职能部门挂职锻炼。

六、法律责任

(一)将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纳入镇(街道)双拥工作考核,每年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二)负有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义务的单位不履行相应职责义务的,因不履行职责和义务导致相关人员利益受损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依法维护消防救援队伍的合法权益,对妨碍消防救援人员执行勤务以及破坏消防救援设施、扰乱消防救援队伍营区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本办法所称“受到表彰奖励”是指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或市级以上同等级别的表彰奖励。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上级优待保障政策出台后,按照上级新的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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