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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偃师区尸乡沟商城遗址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通告

偃政通〔2024〕26号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24-09-09   点击次数:84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征收范围为洛阳市偃师区商城街道大槐树社区、石硖社区、塔庄社区、新寨社区、杏园社区等。四至范围:东至商汤大道,西至张衡路,南至塔庄村,北至G310国道。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2.6649公顷,农用地为12.5609公顷(其中耕地3.6739公顷,园地0.0853公顷,林地8.6539公顷,其他农用地0.1478公顷),建设用地为0.1040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文物古迹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三项在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四、征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商城街道大槐树社区、石硖社区、新寨社区、杏园社区标准为102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塔庄社区标准为112.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845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3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区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属镇(办)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地址:偃师区华夏路39号,电话:67752507)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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