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沁阳至伊川高速公路(洛阳段、巩义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源部关于沁阳至伊川高速公路(洛阳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140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沁阳至伊川高速公路(巩义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1408号)文件办理了批复手续,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8月26日以洛自然资函〔2024〕5号函告我区,同意征收大口镇等5个镇、董村等2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243.5391公顷(含巩义境内飞地22.0802公顷),其中农用地236.384公顷、建设用地6.9064公顷、未利用地0.2487公顷;使用国有土地3.0106公顷,其中农用地2.3549公顷、建设用地0.2238公顷、未利用地0.4319公顷;共计246.5497公顷土地作为沁阳至伊川高速公路(洛阳段、巩义段)工程建设用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拟征收大口镇董村集体土地11.1239公顷,其中农用地8.7544公顷(耕地6.9496公顷,其他农用地1.8048公顷),建设用地2.1891公顷,未利用地0.1804公顷。
拟征收大口镇焦村集体土地0.3845公顷,其中农用地0.3845公顷(耕地0.0291公顷,其他农用地0.3554公顷)。
拟征收大口镇马村集体土地1.6679公顷,其中农用地1.6679公顷(耕地0.0293公顷,其他农用地1.6386公顷)。
拟征收大口镇山张村集体土地20.8243公顷,其中农用地20.8226公顷(耕地4.9726公顷,其他农用地15.8500公顷),未利用地0.0017公顷。
拟征收大口镇宋村集体土地1.6140公顷,其中农用地1.6140公顷(耕地0.8132公顷,其他农用地0.8008公顷)。
拟征收大口镇翟湾村集体土地1.5633公顷,其中农用地1.5633公顷(耕地0.0909公顷,其他农用地1.4724公顷)。
拟征收府店镇周寨村集体土地0.2896公顷,其中农用地0.2896公顷(耕地0.2896公顷)。
拟征收缑氏镇扒头村集体土地21.1306公顷,其中农用地21.0785公顷(耕地15.8593公顷,其他农用地5.2192公顷),建设用地0.0393公顷,未利用地0.0128公顷。
拟征收缑氏镇柏谷坞村集体土地12.0343公顷,其中农用地11.8520公顷(耕地1.9820公顷,其他农用地9.8700公顷),建设用地0.1823公顷。
拟征收缑氏镇官庄村集体土地6.1598公顷,其中农用地6.1598公顷(耕地1.4817公顷,其他农用地4.6781公顷)。
拟征收缑氏镇滹沱村集体土地14.5121公顷(含飞地0.2326公顷),其中农用地14.1289公顷(耕地5.9172公顷,其他农用地8.2117公顷),建设用地0.3832公顷。
拟征收缑氏镇贾屯村集体土地5.2725公顷(含飞地0.0454公顷),其中农用地5.2719公顷(耕地3.5433公顷,其他农用地1.7286公顷),建设用地0.0006公顷。
拟征收缑氏镇刘庄村集体土地5.4444公顷,其中农用地5.4444公顷(耕地2.3607公顷,其他农用地3.0837公顷)。
拟征收缑氏镇马屯村集体土地3.8572公顷,其中农用地3.0338公顷(耕地0.7727公顷,其他农用地2.2611公顷),建设用地0.8234公顷。
拟征收缑氏镇孙坡村集体土地8.3012公顷,其中农用地8.3012公顷(耕地6.2650公顷,其他农用地2.0362公顷)。
拟征收缑氏镇唐僧寺村集体土地14.1796公顷,其中农用地14.1796公顷(耕地0.2690公顷,其他农用地13.9106公顷)。
拟征收缑氏镇王湾村集体土地0.3385公顷,其中农用地0.3385公顷(其他农用地0.3385公顷)。
拟征收缑氏镇邢村集体土地8.7145公顷,其中农用地8.6607公顷(耕地7.5418公顷,其他农用地1.1189公顷),未利用地0.0538公顷。
拟征收顾县镇回龙湾村集体土地0.9857公顷(含飞地0.4550公顷),其中农用地0.6563公顷(耕地0.5971公顷,其他农用地0.0592公顷),建设用地0.3294公顷。
拟征收山化镇东屯村集体土地23.1711公顷,其中农用地22.4118公顷(耕地12.8867公顷,其他农用地9.5251公顷),建设用地0.7593公顷。
拟征收山化镇光明村集体土地22.9755公顷(含飞地21.3454公顷),其中农用地22.9755公顷(耕地10.1125公顷,其他农用地12.8630公顷)。
拟征收山化镇蔺窑村集体土地12.6382公顷,其中农用地11.8185公顷(耕地7.3330公顷,其他农用地4.4855公顷),建设用地0.8197公顷。
拟征收山化镇马洼村集体土地23.0418公顷,其中农用地22.2265公顷(耕地9.3303公顷,其他农用地12.8962公顷),建设用地0.8153公顷。
拟征收山化镇王窑村集体土地1.6310公顷,其中农用地1.6310公顷(耕地0.0665公顷,其他农用地1.5645公顷)。
拟征收山化镇牙庄村集体土地21.6836公顷(含飞地0.0018公顷),其中农用地21.1188公顷(耕地5.1423公顷,其他农用地15.9765公顷),建设用地0.5648公顷。
拟使用洛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国有土地0.2511公顷,其中农用地0.2191公顷(耕地0.20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6公顷),建设用地0.0320公顷。
拟使用偃师区交通运输局国有土地1.4198公顷,其中农用地1.2280公顷(耕地1.14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855公顷),建设用地0.1918公顷。
拟使用河南省陆浑水库管理局国有土地0.0799公顷,其中农用地0.07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799公顷)。
拟使用偃师市水利局国有土地1.2598公顷,其中农用地0.8279公顷(耕地0.0959公顷,其他农用地0.7320公顷),未利用地0.4319公顷。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大口镇董村、焦村、马村、山张村、宋村、翟湾村;府店镇周寨村;缑氏镇扒头村、柏谷坞村、官庄村、滹沱村、贾屯村、刘庄村、马屯村、孙坡村、唐僧寺村、王湾村、邢村;山化镇光明村、蔺窑村、马洼村、牙庄村,标准为60万元/公顷;山化镇东屯村、王窑村标准为67.5万元/公顷。顾县镇回龙湾村标准为75万元/公顷。
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最低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8〕45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相关镇办理补偿登记。
四、其他事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