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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偃师区2024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通告

偃政通〔2024〕31号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24-11-04   点击次数:31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征收范围为洛阳市偃师区顾县木阁沟等。四至范围:东至国龙燃气,西至九硕置业,南至双博电线电缆,北至景山大道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征收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总面积2.1729公顷,其中农用地1.9996公顷(耕地1.93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687公顷)建设用地0.1733公顷

三、征收土地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工矿仓储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情形。

四、征地补偿方式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顾县镇木阁沟标准为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845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3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指定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属镇(办)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地址:偃师区华夏路39号,电话:67752507)提出书面意见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

 

                                                             

 

 202410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