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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偃师市摩托车配件(机械加工)行业规范标准(试行)等五个行业规范标准的
通知

偃政办〔2019〕10号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19-06-04   点击次数:1297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偃师市摩托车配件(机械加工)行业规范标准(试行)》《偃师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行业规范标准(试行)》《偃师市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标准(试行)》《偃师市制鞋行业规范标准(试行)》《偃师市钢制家具行业规范标准(试行)》等五个行业规范标准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区域内新建的摩托车配件(机械加工)企业、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企业、耐火材料企业、制鞋企业、钢制家具企业,按照各行业规范标准执行。

二、本市区域内已有的摩托车配件(机械加工)企业、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企业、耐火材料企业、制鞋企业、钢制家具企业,达不到行业规范标准的,要于2019年6月25日前通过整改达到行业规范标准。

三、各镇(街道)要根据行业规范标准,对区域内的企业加强政策宣传,督促相关企业对照行业规范标准认真整改提升,限期完成。

四、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等单位要加强对企业指导,分行业组织企业召开会议,讲解我市产业政策、行业规范标准,指导企业整改提升。要重点培育行业标杆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推进整改提升工作有序开展。

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要依据行业规范标准,于2019年6月30日前对有关企业整改提升效果进行验收。逾期未通过验收的企业,将停产整改,验收达标后方可复产;对整改无望的企业,将予以关停取缔。

 

 

 

                                                    2019年423



附件下载:五个行业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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