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偃师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偃师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27日
偃师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洛阳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路灯、环卫、园林、消防、公共交通(不含热力、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城市配套费是经洛阳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凡在我市城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机关,经市政府批准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征。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70元。
第六条 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照《偃师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办理。
第七条 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城市配套费的相关缴纳手续。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代征)机关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九条 征收(代征)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统一的行政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代征)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
第十条 为保证城市配套费征收工作正常开展,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按征收额度总量的一定比例拨付给代征部门,作为代征部门在征收过程中的业务开支。
第十一条 对未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建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法,行政处罚后同意保留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征收(代征)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颁布之前规划手续已审批完毕,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再征收城市配套费;尚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居住、商业类房地产项目,仍应按本办法补缴城市配套费,否则不予规划核实。
偃师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根据《偃师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征收对象及标准。
国务院、省政府、洛阳市政府文件有明确减免城市配套费规定的,由申请单位出具证明文件,代征部门审核后直接减免。下列项目由申请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经代征部门审核后直接减免或优惠:
(一)直接减免的范围
1.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等国防设施,以及监狱、强制戒毒所、收容所、拘留所、看守所、派出所、消防站、养老院、公厕、垃圾中转站、污水(污泥)处理、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免收城市配套费。配建的宿舍、家属楼、商业用房等项目,全额征收城市配套费。
2.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学用房、实验楼、图书馆(楼)、体育场馆、餐厅、学生宿舍免收城市配套费,配建的家属楼、商业用房等项目全额征收城市配套费。
3.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实行免缴城市配套费。
(二)享受优惠的范围
1.工业厂房项目按规划建筑面积征收40元/平方米市政配套部分,办公楼、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等配套服务设施按70元/平方米收取。
(三)其它减免事项
减免事项无文件规定,但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由主张减免的政府部门(机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申请单位凭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向代征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条 超审批计划及违规建设项目征收程序
(一)缴纳城市配套费后,实际建筑面积应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超建部分必须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规划建筑面积的,代征部门应当出具认定建筑面积、多缴金额等证明性文件,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凭该文件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退还。
(二)违法建设项目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应完善相关手续,并按照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五条 征缴工作程序
(一)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按照拟批准的建筑面积及收费标准计算城市配套费,填写一式三联《偃师市城市配套费缴费告知单》,第一联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档备查,第二联交建设单位或个人,第三联办理入网手续。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偃师市城市配套费缴费告知单》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配套费代征服务窗口开具《偃师市纳入预算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告知单留开票处存档备查。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到银行转账后,凭《偃师市纳入预算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第五联(银行转款加盖章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配套费代征服务窗口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联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由市财政局牵头,及时对城市配套费征收运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形成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
第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