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权责基础清单 | ||||||||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责任科室 | 备注 |
1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81条第二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1、立案: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偃师区林业局 | ||
2 |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81条第二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1、立案: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偃师区林业局 | ||
3 |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偃师区林业局 | ||
4 |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第七十八条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偃师区林业局 | ||
5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偃师区林业局 | ||
6 |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1、立案: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偃师区林业局 | ||
7 | 对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2005年1月14日公布,2010年7月30日修订)第二十九条:“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或者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偃师区林业局 | ||
8 | 对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2005年1月14日公布,2010年7月30日修订)第三十条:“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七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偃师区林业局 | ||
9 |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 号,1992年3月1日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偃师区林业局 | ||
10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 号,1992年3月1日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偃师区林业局 | ||
11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 号,1992年3月1日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1、立案: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偃师区林业局 | ||
12 | 对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和野生动物疫情、森林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2005年8月28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涉林治安案件的意见(试行)》(豫公通〔2009〕44号)“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县森林公安机构设置和核定政法专项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08〕12号)和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现将我省区、县(区)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涉林治安案件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管辖分工 1、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和野生动物疫情、森林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1、立案: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偃师区林业局 | ||
13 | 对任意损毁、占用林区内林业生产资料、物资、设施设备等公私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2005年8月28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修订)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涉林治安案件的意见(试行)》(豫公通〔2009〕44号)“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县森林公安机构设置和核定政法专项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08〕12号)和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现将我省区、县(区)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涉林治安案件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管辖分工 2、任意损毁、占用林区内林业生产资料、物资、设施设备等公私财物的(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1、立案: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森林公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一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偃师区森林公安局 | ||
28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1、受理:窗口受理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的采伐申请及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如果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并双方签字确认。《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内容应包括申请编号、申请材料名称、申请经办人、收件人及收件时间等内容。受理人员应以申请材料目录标准和形式为依据,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行政审批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回执单》,并向申请人送达。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客观真实。对申请材料审查的关键要素进行审查,逐条对照是否符合行政审批条件。需要进行现场勘验和公示的,进行现场勘验和公示。3、决定:符合办证条件的,科长签字,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由区行政服务大厅林业窗口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资料。4、事后监管:开展后续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偃师区林业局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管理科 | ||
29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 1、受理:窗口受理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的采伐申请及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如果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并双方签字确认。《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内容应包括申请编号、申请材料名称、申请经办人、收件人及收件时间等内容。受理人员应以申请材料目录标准和形式为依据,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行政审批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回执单》,并向申请人送达。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客观真实。对申请材料审查的关键要素进行审查,逐条对照是否符合行政审批条件。需要进行现场勘验和公示的,进行现场勘验和公示。3、决定:符合办证条件的,科长签字,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由区行政服务大厅林业窗口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资料。4、事后监管:开展后续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偃师区林业局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管理科 | ||
30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5年11月4日通过,2016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1、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接受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3、审批:林业局审核批准。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 偃师区林业技术推广站 | ||
31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2005年1月14日公布,2010年7月30日修订)第二十条:“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县(区、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 1、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审批:办理人对材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后进行实地查看,报主管领导审批。3决定:符合办证条件的,主管领导签字,发证;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资料。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偃师区林业局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管理科 | ||
32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1983年1月3实施,1992年5月13日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 1、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齐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齐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2、检疫审批: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实地抽样、检疫;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3、决定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偃师区森林病虫害检疫站 | ||
33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2、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豫人常〔1999〕23号,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报批手续。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查验责任:林业局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现场查验。3.公示责任: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属于县级审批权限的予以审批,属于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签署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资料。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偃师区林业局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管理科 | ||
34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核转报 | 审核转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1992年3月1日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办理人对材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后进行实地查看,报主管领导审批。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意见(不符合的应当告知理由)。4.转报责任: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偃师区林业局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管理科 | ||
35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审核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需要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上报国家林业局)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偃师区林业局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管理科 | ||
36 | 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 | 行政强制 | 1、《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豫人常〔2007〕68号,2007年7月实施)第十九条第一款: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采集、出售、收购、加工、利用、运输、贮藏野生植物的场所或者工具进行检查,有权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 | 1.提出采取行政强制责任:由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写明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依据。2.初审责任: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依据,加注审批意见。3.报批责任:由办案人员将《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批,经分管局长批准后采取强制措施。4.执行责任:办案人员按照分管局长审批的强制措施种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5.备案责任:办案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后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核发采集证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野生植物出售、收购批准手续的; (三)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野生植物严重破坏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偃师区林业局 | ||
37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责令补种树木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2009年8月27日通过)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 1.提出采取行政强制责任:由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写明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依据。2.初审责任: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依据,加注审批意见。3.报批责任:由办案人员将《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批,经分管局长批准后采取强制措施。4.执行责任:办案人员按照分管局长审批的强制措施种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5.备案责任:办案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备案。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森林公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一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偃师区林业局、偃师区森林公安局 | ||
38 | 育林基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 1.申请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3.收费责任:根据收费标准计算并收费。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偃师区林业局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管理科 | ||
39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场发〔2007〕142号)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五、林木种子的采集应当在确定的采种林分和采种期内进行。……种子园、母树林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由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需要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上报国家林业局)。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偃师区林业技术推广站 | ||
40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审核材料(主要包括猎捕方案、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资源现状及对环境、社会的影响调查等法定材料);3.决定责任: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狩猎证;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偃师区林业局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管理科 | ||
41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偃师区林业局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管理科 | ||
42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区、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偃师区林业局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管理科 | ||
43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四十五条防沙治沙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偃师区林业局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管理科 | ||
44 | 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一、《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十三条: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森检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者造林。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偃师区森林病虫害检疫站 | ||
45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区、自治州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区任命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偃师区林业局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管理科 | ||
46 |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第七条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区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第八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区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草原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 1.受理责任:受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提交的草原防火通行证申请书等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需要补正的材料。2.审查责任:审批机关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件。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 (五)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六)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征占用草原的。 前款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偃师区林业局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管理科 | ||
47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1.受理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行政审批股提出申请。行政审批股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发放相关表格。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分情况预收办理: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县林业局签署意见后,向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行政审批股办理、发放《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并将采集证发放情况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二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偃师区林业局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