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洛阳龙门通用机场项目征收土地的
通 告
偃政通〔201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洛阳龙门通用机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9〕412号)批准,市政府将征收大口镇南窑村集体土地10.3585公顷作为洛阳龙门通用机场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用途
洛阳龙门通用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地范围
(一)大口镇南窑村;
(二)被征用土地的四至位置见坐标图。
三、征地面积
大口镇南窑村集体土地10.3585公顷。
四、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的通知,我市大口镇南窑村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每公顷60万元补偿。
五、青苗补偿标准
按一季产值给予补偿。
六、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8〕45号)标准执行。
七、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发放安置补助费。
特此通告
2019年5月15日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