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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区财政局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专项治理

来源 : 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9-14     点击次数:567

为依法加强政府釆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根据洛阳市纪委和偃师区纪委统一部署,结合《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21〕4号)精神,偃师区财政局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专项治理。 

一、组织领导

成立偃师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斌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鲍少颖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彦豹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各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府采购办,穆洪涛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专项治理内容、方式和依据

(一)专项治理内容。专项治理主要围绕以下十个方面开展:1.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2.制作招标采购文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政策;3.制作招标采购文件是否与采购人串通而出现指向性、岐视性问题;4.是否存在代理费收取及公开不规范问题;5.是否有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现象;6.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否及时真实完整;7.是否建立完备的项目管理制度;8.抽取专家及开评标过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9.是否违规代理集中政府采购目录项目;10.质疑答复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二)专项治理方式。结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统筹安排。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覆盖面不低于30%(已参与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代理机构不再纳入专项治理范围)。

(三)专项治理依据。主要是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等。(具体见附件1)

三、专项治理步骤、时间

专项治理工作从2021年7月中旬开始,9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7月15日至7月23日)。各代理机构围绕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大起底”,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抓紧整改,制定整改工作台账,整改工作台账和自查报告(模板见附件3)于7月23日前报区财政局。对于自查“零报告”、自查不细不实的代理机构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重点检查(7月26日至8月26日)。重点检查的范围为2020年代理我区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区财政局根据代理机构自查自纠情况及代理项目数量(3个项目以上)情况确定重点检查代理机构名单。

1.材料报送阶段(8月2日至8月6日)。代理机构将相关项目资料于8月6日前报送区财政局。

2.重点审查阶段(8月9日至8月20日)。财政局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检查底稿。必要的情况下,可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到被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 

3.处理处罚阶段(8月23日至9月13日)。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区财政局于9月13日前汇总本地处理处罚信息并报送洛阳市财政局。

(三)总结提升(9月14日至9月30日)。区财政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汇总,查摆根源,研究治本之策,制定更加具体、更便于操作的刚性措施,弥补制度上的漏洞。区专项治理工作报告于9月30日前报洛阳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治理在洛阳市纪委监委统一监督推动下开展,由洛阳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各县区财政部门共同参与,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原则,分级对代理机构2020年度执业情况开展专项治理检査。各单位要制订详细的专项治理计划,明确工作要求,依法履职尽责,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岗前培训。各单位要选取精干力量组织检查组,并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培训学习,依法检查,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做到依法检查、公正廉洁。

(三)把握关键。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统一有序开展,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治理方法步骤,在组织安排、检查内容、事项统计和处理口径等方面实施精准化管理,抓好关键点的工作落实。

(四)总结整改。此次专项治理检查应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追本溯源,重视检查结果的总结和运用,努力通过检查与查处,整改掉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切实提升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促进政府采购活动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