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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新建市场化商品房“交房即发证”工作方案

来源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1-01-04     点击次数:1723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据洛阳市委市政府不动产登记改革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

按照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和系统集成,实现新建市场化商品房“交房即发证”工作。

工作目标

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住建、金融机构等主管部门加强协同合作,深化信息共享集成,改造优化业务流程,同时综合运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网上核税缴税等技术手段在新建商品房项目的交房现场为购房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211月31日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选取部分信用评价等级较高、有交房安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交房即发证”服务清单,开展“交房即发证”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212月31日前,建立并完善“交房即发

证”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三阶段:20214月1日起,全面启动“交房即发证”工作,确保“交房即发证”工作常态化运行。

工作任务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交房即发证”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交房日期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商品房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

2.市住建局负责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验收申请后牵头发起联合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商品房开发项目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联合验收,联合验收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建设工程档案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等。

3.市住建局在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列入“交房即发证”服务项目清单。已列入“交房即发证”清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购房合同中进行约定。

4.市公安局负责完成门牌号的编排工作。

5.市民政局在联合验收前完成项目小区的命名工作。

6.市税务局负责新建商品房涉及相关税费的缴纳。

7.市行政效能促进局负责协调督促各单位落实的“交房即发证”相关工作。

其他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保在约定交房之日60个工作日前通过联合验收。根据具体项目进程,开发企业可在预售许可批准后任一环节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纳入“交房即发证”服务书面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列入“交房即发证”服务项目清单,同时告知市住建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交房即发证”服务。整个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出现违反合同约定、超占用地红线、未按规划批准建设、拖延施工进度等情形,否则终止“交房即发证”服务,开发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2.列入“交房即发证”服务项目清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约定日期交房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延期申请,提交相关延期情况说明。开发企业申请延期提供“交房即发证”服务,需将情况告知购房人。未及时办理延期申请或延期后仍未达到交房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消其“交房即发证”服务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3.金融机构要做好“交房即发证”办理过程中相关抵押业务的审批及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工作。

4.申请“交房即发证”服务的购房人要在交房前缴纳维修基金及相关税费。

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确保“交房即发证”各阶段、各环节无缝对接,在具体推进过程中确保安排专人跟进,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信息共享。加强跨部门以及自然资源内部机构间信息共享,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减轻申请人材料负担,简化“交房即发证”申请材料。优化受理、审批、收费等流程。

(三)注重工作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宣传“交房即发证”便民利民改革举措,动员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到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细化和完善工作方案。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