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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

来源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1-01-07     点击次数:2001


 

一、目的和内容

为更好地保护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产权登记和交易依法依规进行,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切实执行“合理审慎”的审查机制和“有错必纠、有损必赔”的纠错机制,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包括适用范围、赔偿条件、购买登记责任保险和赔偿程序。

二、适用范围

对不动产登记中造成的错误或损失,适用本制度予以矫正和赔偿,但以下情况例外:

(一)登记完成后,由于出现了新事实导致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不属于登记错误;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登记的内容存在权属争议隐瞒的及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遗留的有房证无地证、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等问题,不涉及登记机构错误或遗漏的;

(四)已通过司法程序裁定或判决赔偿的;

(五)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所致的。

三、赔偿条件

由登记机构自身过错造成登记错误和权利人损失的,由登记机构按照以下条件进行纠正赔偿:

(一)由于登记机构单方造成错误,损害轻微而权利人同意更正的,通过“绿色通道”予以更正登记,限时0.5个工作日内办结,减少对权利人造成的不便;损害较大的,由登记机构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按照相关损失认定文件对权利人予以货币赔偿,赔偿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登记人员追偿;

(二)对登记机构依法根据申请材料登记而权利人认为登记错误的,由权利人向赔偿机关申请赔偿,权利人对赔偿机关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机关依据复议决定或判决文书进行赔偿。

(三)对由多方主体共同造成的登记错误,由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四、购买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

申请专项资金,公开购买登记责任保险。

五、赔偿程序

(一)申请纠正的

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同意以更正登记予以纠正错误的,应配合提交更正登记申请材料,直接由窗口受理。

(二)申请货币赔偿的

1、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仔细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核实情况,将有关材料整理汇总,形成报告报局党组。

2、依据局党组决定安排专人进行重新登记,纠正错误,同时会同财务科室申请保险予以赔付。

3、赔偿完成后,确有必要的,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登记人员追偿。

4、不动产登记中心整理处理情况相关材料,归档。

 

偃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