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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偃师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工作制度

来源 : 区发改委     发布日期:2022-08-08     点击次数:43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充分发挥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对全区营商环境建设的监督作用,建立科学完善的营商环境社会监督机制,大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主要从政治立场坚定、热衷为企业服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群众代表和基层工作人员中选聘,聘期2年。特邀监督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 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 热衷于为企业排忧解难,有志愿服务意识;

  (三) 密切联系群众,处事公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

  (四) 熟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能够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提出营商环境优化建议;

  (五)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个人及名下企业失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三条  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在上期基础上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和个人意愿进行调整续聘,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颁发“偃师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聘任证和监督员证”。

  第四条  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全区营商环境工作开展监督,提供损害营商环境的案件线索,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主要包括:

  (一)对全区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中央、省、洛阳市和我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各级相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纪律作风等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

  (三)深入了解企业痛点、难处,广泛收集各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并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建设性、针对性建议;

  (四)充当政企纽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投诉举报信息核查工作;

  (五)宣传普及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六)承担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赋予的其他营商环境监督任务。

  第五条  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应持证工作,可采用明察暗访、企业座谈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当发现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时,应主动出示监督员证件,并向被监督单位或被监督人员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被监督单位或被监督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员工作,如实反映相关情况,提供有关文档资料,接受问询和质疑,并及时进行整改。

  被监督单位或被监督人对能够立即整改的,应立即整改到位;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在方案出台后的5日内向特邀监督员反馈整改情况,听取监督意见。对阻挠特邀监督员正确履行职责、行使监督职权,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监督员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条  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以监督员身份从事与营商环境监督无关的活动。开展监督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权谋私。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监督调查及受托事项予以保密,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条  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特 邀监督员的监督管理、日常联络、业务辅导、协调监督等工作。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听取特邀监督员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投诉事项,完善处置机制,抓好以督促改。

  第八条  对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实施动态管理。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求本人同意,由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续聘。对忠于职守,表现优异,为全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监督员,给予通报表扬。对违反工作纪律,不能正确履职尽责的,将予以解聘,并在社会媒体进行公告。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偃师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