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85号
洛阳万路达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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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023县道靠近偃师市天之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绍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以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隐蔽的方式直接排污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4月);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23年4月6日夜);情况说明(风机);该公司证明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86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4月26日提出陈述申辨,对此违法行为,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我局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的问题后,你单位于4月7日立即对酸雾塔循环水池进行了清理整改,使原来的循环水池的水循环利用,达到按标排放,并对此问题加大检测次数和管理力度,确保污染设备正常运行,按标准排放,请我局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是初犯,且你单位规模较小,并积极进行了改正,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辨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违法行为已改正,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壹拾柒万贰仟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172000元×20%=34400元),从轻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壹拾叁万柒仟陆佰元整(1376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事实: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裁量等级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 3;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 2;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小时烟气流量;1000标立方米以上1万标立方米以下,裁量等级 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2,1,2,1,1,1],处罚金额 (X):172000元,代入公式172000=100000+(1000000 -100000)x[(1/5)²+(3²+2²+1²+2²+1²+1²+1²)/(5²x7)]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34400,最终裁量金额:137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以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拾叁万柒仟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