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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3〕78号 (洛阳囤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5-20     点击次数:990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378

洛阳囤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45UK6Q8X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317省道106商铺靠近囤安机动车检测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邱海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4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44日、6日使用的环检不透光采样管长度不足40CM,共计检测3辆柴油车(C772JF、豫C517KQ、豫CC8D27)在尾气采样环节上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B.2.3.1.4的规定进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检验数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419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79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于2023425日发起陈述申辩,未提起听证。陈述情况:该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并且已进行整改:1、联系涉事的两辆车主召回重检,分别于2023412日、2023415日完成重新检验;2、已按国标要求对尾气采样探头插入车辆排气管深度达到40 cm 以上,进行规范检测。建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壹拾壹万陆仟元整的基础上减少10%的处罚(116000x10%=11600元),从轻后处104400元的环境行政处罚,并没收该单位违法所得36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X)116000元,代入公式:116000=100000.0 +( 500000.0 - 100000.0 ) x [1.0/ 5 ² + ( 1²+ 1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16000.0。根据你单位改正情况经案件集体会审小组会审讨论决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的基础上减轻 10%的处罚(116000 ×10%11600元),减轻后处 1044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202344日、6日使用的环检不透光采样管长度不足40CM,共计检测3辆柴油车(C772JF、豫C517KQ、豫CC8D27)在尾气采样环节上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B.2.3.1.4的规定进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处环境行政罚款:壹拾万肆仟肆佰元整(104400)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元整(36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