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70号
洛阳华鹰三轮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991750972
地址:偃师市岳滩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未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照片;生产(排污)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4月7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申辩内容如下:2023年3月28日,你单位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58号)。2023年3月5日上午,生态环境部帮扶督察组对你单位年产20万辆三轮摩托车改造项目进行帮扶督查时,发现你单位废气在线设备湿度仪不正常显示、未及时加装含氧量仪器。发现问题后你公司高度重视,当天通知第三方运维公司对设备湿度仪进行拆除,联系厂家定做含氧量仪器。设备于3月10日恢复正常。
以上问题系你公司管理不到位,环保管理人员责任心缺失,再加上2022年10月至2023年年初,因新冠疫情暴发,你单位基本处于不能正常生产状态,2023年2月初开工后,因用工短缺、生产订单少,出现生产不正常等问题。
下一步,你单位将扛牢企业主体治污责任,举一反三,持续全面提升整改,保证污染物应收尽收,杜绝出现在线设备运行问题的发生。你公司从疫情开始以来订单持续下滑,生产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情况不尽如人意,请我局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是初犯,且你单位积极进行了改正,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裁量等级:2;监控数据误差: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不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裁量等级:1;监测数据传输偏差: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一致(裁量等级:1);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99%,裁量等级: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 余 裁 量 因 素 个 数 (n) : 8, 其 余 裁 量 因 素 裁 量 等 级 (Bi) :【1,1,1,3,2,2,1,1 】,处罚金额(X):44300元 ,代入公式:44300 = 20000 +(200000 -20000)x [(2/5)²+(1²+1²+1²+3²+2²+2²+1²+1²)/(5²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8860 元,减轻处罚,金额8860元,最终裁量金额:354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叁万伍仟肆佰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