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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3〕68号 (洛阳励德家具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5-12     点击次数:345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368

洛阳励德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4GPMR42

地址:偃师区高龙镇石牛村

法定代表人:杨向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3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烘干工序生产时配套安装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处理设施光氧催化设施未开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327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 331日,你单位提出申述申辩,申辩称:我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对你公司烘干工序生产时配套安装的光氧催化加火性碳处理设施光氧催化设施未开启存在问题表示接受,并接照要求已整改到位。经过检查并询问员工,因中午刚上班没有及时开启闸刀,造成此次违规现象。你公司将着重纠正此类现象,杜绝同样情况再次发生,你公司将加大对新老员工环保意识,设备操作流程的培训!当前由于原材料,人工等成本不断增加,库存积压严重,你公司已处于半停工状态,员工受此影响,离职率不断增加,加上你公司已贷款一百多万,于此,关于处罚金额(八万三千九百元)望领导体谅实情,你公司目前生存确实面临极大危机,资金流转已成负债状态,如此大的处罚金额,你公司实在难以承受,望我局领导能持以关怀、酌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你公司对我局调查的问题,一定虚心接受并立即整改到位,希望我局领导考虑你公司现状,理解你公司的申辩,从轻处罚为谢!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捌万叁仟玖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83900×20%=16780),从轻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陆万柒仟壹佰贰拾元整(6712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 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 4,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 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 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 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Bi)[2121111,1],处罚金额(X)83900 元, 代入公式:83900=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4/ 5 ² + ( 2² + 1²+2²+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6780.000,减轻处罚,金额:16780.000,最终裁量金额:671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你单位烘干工序生产时配套安装的光氧催化加火性炭处理设施光氧催化设施未开启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陆万柒仟壹佰贰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