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62号
偃师市鑫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765394840
地址:偃师区岳滩镇寇圪垱村
法定代表人:王新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3 年 3 月 9 日上午,喷粉工段正常生产时,配套的袋式除尘器正常运行,喷粉间密闭不严、收集效果不明显,粉尘存在无组织排放现象,周围地面及管路上有积尘,未落实精细化管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生产并产生粉尘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48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3年3月24日,你单位提起了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如下:2023年3月22日,我单位收到贵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48号)。贵局执法人员于 2023 年 3 月 9 日对我单位(偃师市鑫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我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单位2023 年 3 月 9 日上午,喷粉工段正常生产时,配套的袋式除尘器正常运行,喷粉间密闭不严、收集效果不明显,粉尘存在无组织排放现象,周围地面及管路上有积尘,未落实精细化管理。对此违法行为,我单位积极配合调查,贵局提出我单位喷粉车间密闭不严的问题后,我单位立即进行了整改,对喷粉车间进行重新改造及密闭,并投资 5 万元新购置一套袋式除尘器设备,确保喷粉车间产生的粉尘能够有效收集。请贵局鉴于我单位违法行为是初犯,且我单位规模较小,并积极进行了改正,恳请贵局酌情给予我单位减轻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采纳意见: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27200 元×20%=5440元),从轻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整(21760 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1):还未选择首要裁量因素,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 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 万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 ,处罚金额(27200)元:代入公式 27200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1/ 5 )² +( 1²+1²+1²+1²+1²+1²+1²) / ( 5² x 7)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5440.000,最终裁量金额:21760.0,减轻处罚金额:-544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3 年 3 月 9 日上午,喷粉工段正常生产时,配套的袋式除尘器正常运行,喷粉间密闭不严、收集效果不明显,粉尘存在无组织排放现象,周围地面及管路上有积尘,未落实精细化管理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