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26号
王伟东
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
地址:河南省偃师市高龙镇大屯村八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贮存的砂土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易产生扬尘物料未密闭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6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于2023年 3 月 7 日提出申辩,申辩称:你于2023年3月6日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8号》,对本次处罚无异议,现申辩如下:你对我局所调查的问题虚心接受,积极配合调查,并按环保要求对砂石进行了覆盖,因房地产市场形势不好,砂石销售困难,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受疫情原因,你资金紧张,希望我局领导酌情考虑对我从轻处罚。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肆万贰仟贰佰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42200元×20%=8440元),从轻后对王伟东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叁万叁仟柒佰陆拾元整(3376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且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裁量等级:4,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100 吨以下,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 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100m2 以下的,裁量等级 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超过限期: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1,1,1,,1,1,1,1], 处罚金额(X) :42200元 ,代 入 公式 :42200=10000 +( 100000 -10000 )x [(4/5)² + ( 1² + 3²+ 1²+ 1² + 1²+ 1² + 1²+ 1²+ 1²) / (5²x9)]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8440,最终裁量金额:33760元,减轻处罚金额:84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你单位贮存的砂土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叁万叁仟柒佰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