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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3〕36号 ( 洛阳市偃师区商城街道正派福制鞋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4-18     点击次数:364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336

洛阳市偃师区商城街道正派福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7MA9KN2LB68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商城街道办大槐树村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林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3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212月底(开工日期),在偃师区商城街道办杏园村北环路北开工建设的布鞋生产销售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 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制鞋注塑机一台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32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56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年    月    日,    (叙述陈述申辩及听证过程、当事人意见理由及证据、生态环境部门采纳当事人意见的情况、理由及相关证据。【未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这部分删掉,有的话执法员填写】    年    月    日,(叙述陈述申辩及听证过程、当事人意见理由及证据、生态环境部门采纳当事人意见的情况、理由及相关证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还未选择首要裁量因素,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0,代入公式:0 = 0.00 + ( 0.00 - 0.00 ) x [ 0 / 5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0.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还未选择首要裁量因素,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20000,代入公式:20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0 / 5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你单位于202212月底(开工日期),在偃师区商城街道办杏园村北环路北开工建设的布鞋生产销售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 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制鞋注塑机一台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零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银行账号:00000000000;代办银行:银行账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执法员填写】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执法员填写】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412